中文名稱:機車船舶用電加溫玻璃
英文名稱: Electrically heated glazing materials for locomotives and ships
批準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國家技術(shù)監(jiān)督局
批準日期:1993-10-27
實施日期:1994-07-01
標準號:GB 14681-93
1 主題內(nèi)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機車船舶用電加溫玻璃(以下簡稱電加溫玻璃)的產(chǎn)品分、技術(shù)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各類機車和船舶用電加溫玻璃,汽車風擋電加溫玻璃亦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不適用于飛機電加溫玻璃。
2 引用標準
GB 1214 游標卡尺
GB 1216 外徑千分尺
GB 4125 汽車安全玻璃抗沖擊性試驗方法
GB 5137.2 汽車安全玻璃光學性能試驗方法
GB 5137.3 汽車安全玻璃耐輻照、高溫、潮濕和耐燃燒試驗方法
GB 9596 汽車用安全玻璃
GJB 500 飛機玻璃術(shù)語
GJB 503 飛機夾層玻璃通用試驗方法
GJB 961 飛機電加溫玻璃電熱性能檢測方法
GJB 1088 飛機夾層玻璃清晰度測試方法
JB 2546 鋼直尺
3 術(shù)語
除下列術(shù)語外,其它術(shù)語與GJB 500相符
a.電熱絲電加溫玻璃:以電熱絲作為加溫元件的電加溫玻璃。
b.導電膜電加溫玻璃:以導電膜作為加溫元件的電加溫玻璃。
c.疊差:夾層玻璃膠合所粘結(jié)的內(nèi)外層玻璃相互偏移的現(xiàn)象。
d.色點:夾層玻璃膠合層中帶色的點狀雜質(zhì)。
e.匯流條:使電加溫玻璃整個加溫元件形成閉合回路的金屬導電帶,其位置在加溫元件兩端。
4 產(chǎn)品分類
4.1 產(chǎn)品種類
電加溫玻璃按加溫元件不同分兩種,如表1所示。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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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號
|
種 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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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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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熱絲電加溫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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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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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電膜電加溫玻璃
|
4.2 標記示例
一塊厚度為5mm的鋼化玻璃和一塊厚度為4mm的鋼化玻璃層合適的電熱絲電加溫玻璃標記
如下:
WL TP5 TP4 GB 14681
注:產(chǎn)品種類和標記中符號的含義:
W——電熱絲封入加工;
E——導電膜加工;
L——層合加工;
T——鋼化加工;
P——磨光或浮法玻璃。
5 技術(shù)要求
5.1 使用環(huán)境
電加溫玻璃應在環(huán)境溫度-50~70℃,玻璃內(nèi)外溫度差不大于65℃的條件下使用。
5.2 尺寸及公差
5.2.1 電加溫玻璃的外形尺寸應符合設計圖紙的規(guī)定。
5.2.2 尺寸公差
電加溫玻璃的尺寸公差為+[0]-2mm,長度大于1200mm時,尺寸公差由供需雙方商定。
5.2.3 厚度公差
電加溫玻璃的厚度公差(平均厚度與公稱厚度之差)為±1.0mm。
5.3 疊差
電加溫玻璃疊差不得超過2mm。
5.4 彎曲度
電加溫玻璃的彎曲度不得大于0.3%。
5.5 外觀質(zhì)量
在1m[2]內(nèi),玻璃中存在的缺陷不得超出表2的規(guī)定,沿產(chǎn)品周邊25mm范圍內(nèi)不作規(guī)定。
5.6 光學性能
5.6.1 透光度
電加溫玻璃的透光度不得小于75%
5.6.2 光學角偏差和光學畸變
電加溫玻璃的光學角偏差和光學畸變應符合表3的規(guī)定。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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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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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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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數(sh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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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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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泡d≤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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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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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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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jié)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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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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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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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紋、波紋、霧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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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光學性能允許范圍內(nèi)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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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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裂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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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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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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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紋狀擦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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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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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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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劃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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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條,每條長不超過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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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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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點、破點d≤0.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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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存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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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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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寬×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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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m×1.0mm×1.0m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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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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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mm×1.0mm×1.0mm~1.0mm×3mm×2.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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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每邊不超過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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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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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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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合層氣泡d≤2.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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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個,其間距不小于50mm。在匯流條和玻璃貼合處及匯流條兩邊10mm內(nèi)不
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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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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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點 d≤2.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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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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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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絨毛與發(fā)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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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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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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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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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合層變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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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影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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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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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學角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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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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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邊緣50mm范圍內(nèi)不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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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學畸變(100mm基線內(nèi))
|
4′
|
5.6.3 顏色識別
當電加溫玻璃為有色玻璃時,透過玻璃必須能識別出白、黃、紅、綠、蘭、琥珀色。
5.7 耐環(huán)境穩(wěn)定性
5.7.1 耐熱性
電加溫玻璃按6.7.1試驗,在70±2℃下承受3h后,超出邊部15mm的部分不能產(chǎn)生氣泡、脫膠或其它缺陷。
5.7.2 耐輻照性
電加溫玻璃按6.7.2試驗后,不可生產(chǎn)顯著變色、氣泡等缺陷。
同時,電加溫玻璃的透光度降低值按下式計算的結(jié)果晃得大于5%,且輔照后的透光度不得小于75%。
…………………………(1)
式中: ——透光度降低值;
——輻照前試樣的透光度;
——輻照后試樣的透光度;
5.7.3 耐濕性
船用電加溫玻璃的耐濕性可按6.7.3進行試驗,試驗后超出邊部10mm的部不可有顯著的變色、出泡、混濁等現(xiàn)象出現(xiàn)。機車玻璃不做該項試驗。
5.8 力學性能
5.8.1 抗穿透性
電加溫玻璃按6.8.1以4米的沖擊高度進行試驗,沖擊后5秒鐘內(nèi)鋼球不可穿透試樣。
5.8.2 抗沖擊性
電加溫玻璃按6.8.2以12米的沖擊高度進行試驗,沖擊鋼球不可穿透試樣。
5.9 電熱性能
5.9.1 額定電壓
電加溫玻璃所使用的額定電壓不大于220V。
5.9.2 實際總功率或加溫元件電阻
電加溫玻璃按6.9.1進行試驗,其實際總功率或加溫元件電阻均應符合設計要求,但允許明10%的誤差。
5.9.3 絕緣電阻
電加溫玻璃按6.9.1進行試驗時,各絕緣部位間的絕緣部位間的絕緣電阻不得小于50MΩ。
5.9.4 耐電熱沖擊性
電加溫玻璃按6.9.1試驗,在-50±2℃下承受2h后,按產(chǎn)品要求通電15min。試驗后玻璃仍能正常工作,其外觀質(zhì)量仍應符合5.5條的規(guī)定。
5.9.5 耐電熱性
電加溫玻璃按6.9.2試驗后仍能正常工作,其外觀質(zhì)量仍應符合5.5條的規(guī)定。
5.9.6 加溫均勻性
電加溫玻璃按6.9.2試驗后仍能正常工作,其外觀質(zhì)量仍應符合5.5條的規(guī)定。
5.9.6 加溫均勻性
電加溫玻璃按6.9.3試驗時,玻璃的熔蠟時間不得大于10min或加溫區(qū)各點溫差不得大于
20℃。
6 試驗方法
6.1 厚度測量
使用符合GB 1216規(guī)定的最小刻度為0.02mm的外徑千分尺或符合GB 1214規(guī)定的游標卡尺測量玻璃每邊中點原厚度,以4點測量值的算術(shù)平均值作為成品厚度,數(shù)值修約到小數(shù)后1位。
6.2 外形尺寸測量
產(chǎn)品的外形尺寸用符合JB 2546規(guī)定的最小刻度為1mm的鋼直尺或鋼卷尺測量,若用戶提供樣板時可按樣板檢查。
6.3 疊差測量
用符合JB 2546規(guī)定的最小刻度為0.5mm的鋼直尺測量兩單片玻璃的最大錯位值。
6.4 彎曲度測量
將試樣垂直立放,把鋼直尺的直線邊緊貼試樣,用塞尺測量玻璃與鋼直尺之間的縫隙,將此值除以測量邊的邊長即為彎曲度。
6.5 外觀質(zhì)量檢驗
6.5.1 在良好的自然光和漫射條件下,距玻璃表面500mm左右處,用肉眼進行觀察,必要時可借助于讀數(shù)顯微鏡等測量工具檢查玻璃表面缺陷和內(nèi)部缺陷。
6.5.2 缺陷的直徑取其相互垂直的最大長度和最大寬度的算術(shù)平均值。
6.5.3 每塊產(chǎn)品實際允許的缺陷數(shù)按下式計算:
………………………………………………(2)
式中:N——每塊產(chǎn)品的實際允許的缺陷數(shù)(四舍五入取整數(shù));
S——玻璃的面積(距周邊25mm范圍內(nèi)除外)m2;
n——表2中規(guī)定的單位面積,缺陷數(shù)/m2。
6.6 光學性能
6.6.1 透光度
取3塊制品或與制品同等材料、同工藝制成的試樣,按GJB 503第10章或GB 5137.2的3.1條進行試驗,3塊制品或試樣均符合5.6.1的要求方為合格。
6.6.2 光學角偏差和光學畸變
取4塊制品,按GJB 503第11章進行光學角偏差試驗按GJB 503的12.2.1或12.2.2條進行光學畸變試驗。4塊制品均符合5.6.2的要求方為合格。
6.6.3 顏色識別
取4塊制品按GB 5137.2的3.5條進行試驗,結(jié)果全部符合5.6.3的要求方為合格。
6.7 耐環(huán)境穩(wěn)定性
6.7.1 耐熱性
取3塊制品按GJB 503第7章進行試驗,3塊全部符合5.7.1的要求為合格,1塊符合要求時為不合格。
當2塊制品符合要求時,則需要追加3塊制品重做試驗,但3塊必須全部符合要求方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6.7.2 耐輻照性
取3塊與制品同等材料、同等工藝制成的300mm×76mm的試樣,按GB 5137.3第3章進行試驗,3塊試樣全部符合5.7.2的要求為合格,1塊試樣符合要求時為不合格。
當2塊試樣符合要求時,則需再追加3塊試樣重作試驗,但3塊試樣必須全部符合要求態(tài)度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6.7.3 耐濕性
取3塊與制品同等材料、同等工藝制成的300mm×76mm的試樣,按GB 5137.3第五章進行試驗,3塊全部符合5.7.2的要求為合格,1塊符合時為不合格。
當2塊試樣符合要求時,則需要追加3塊試樣重作試驗,但3塊試樣必須全部符合要求方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6.8 力學性能
6.8.1 抗穿透性
取6塊與制品同等材料,同等工藝制成的300mm×300mm的試樣,在20±5℃下按GB 4125的5.2條進行試驗,6塊全部符合5.8.1的要求為合格,4塊或4塊以下符合要求時為不合格。
當5塊試樣符合要求時,則需再追加6塊試樣重做試驗,結(jié)果均符合要求方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6.8.2 抗沖擊性
取10塊與制品同等材料、同等工藝制成的300mm×300mm的試樣在20±5℃下按GB 4125的5.3條進行試驗,8塊以上符合5.8.2要求為合格,6塊或6塊以下符合要求時為不合格,當7塊符合要求時,再追加10塊試樣重做試驗,但10塊必須全部符合要求方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6.9 電學性能
6.9.1 加溫元件電阻、絕緣電阻、實際總功率、耐電熱沖擊性。
取3塊制品分別按GJB 961第6、8、9、13章進行試驗,3塊制品均符合5.9.2、5.9.3、
5.9.4的要求方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6.9.2 耐電熱性
取3塊制品分別在20±5℃下加上1.2倍額定電壓,工作半小時。試驗后3塊制品均符合5.
9.5的要求方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6.9.3 加溫均勻性
按GJB 961第10章進行試驗,結(jié)果應符合5.9.6的要求。每塊制品均應經(jīng)受此項檢驗。
7 檢驗規(guī)則
7.1 檢驗分類
7.1.1 出廠檢驗
檢驗項目為尺寸公差、厚度公差、外觀質(zhì)量、加溫均勻性。
7.1.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的檢驗項目為本標準規(guī)定的全部技術(shù)要求。
7.2 抽樣與組批
產(chǎn)品的尺寸公差、厚度公差和外觀質(zhì)量按表4進行隨機抽樣。對產(chǎn)品所要求的其他技術(shù)性能,應根據(jù)檢驗項目所要求的數(shù)量檢驗。當該產(chǎn)品批量大于500塊時,以每500塊為一批分批檢驗。當檢驗項目對性能不產(chǎn)生影響時,其試樣可用來繼續(xù)進行其它項目的試驗。
表4
|
批量范圍
|
抽檢數(shù)
|
合格判定數(shù)
|
不合格判定數(shù)
|
|
2~8
|
2
|
0
|
1
|
|
9~15
|
3
|
0
|
1
|
|
16~25
|
5
|
0
|
1
|
|
26~50
|
8
|
0
|
1
|
|
51~90
|
13
|
1
|
2
|
|
91~150
|
20
|
1
|
2
|
|
151~280
|
32
|
2
|
3
|
|
281~500
|
50
|
3
|
4
|
若產(chǎn)品的尺寸公差、厚度公差和外觀質(zhì)量的不合格品數(shù)等于或大于表4的不合格判定數(shù),則認為該批產(chǎn)品中的該項要求不合格。
產(chǎn)品其它技術(shù)要求的合格與否按本標準所規(guī)定的相應條款進行判定。
若上述各項中有一項不合格,則該批產(chǎn)品不合格。
8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志
8.1.1 產(chǎn)品標志
每塊產(chǎn)品的右下角或左下角必須有不易擦掉的標記、生產(chǎn)廠名或產(chǎn)商標。
8.1. 每個包裝箱上應標明箱內(nèi)包裝產(chǎn)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收貨單位、制造廠名、出廠日期。并貼上(或?qū)懮?“小心輕放、防潮、向上”的標志。
8.2 包裝
8.2.1 產(chǎn)品應用木箱或其它包裝箱包裝,玻璃應垂直立放在箱內(nèi),每塊玻璃應用塑料布或紙包裹,玻璃與包裝箱之間用不易引起玻璃劃傷等外觀缺陷的輕軟材料填實。
8.2.2 包裝箱內(nèi)應放有合格證和裝箱單,裝襄單上應標明產(chǎn)品種類、規(guī)格、數(shù)量和裝箱日期。
8.3 運輸
運輸時,木箱不得平放或斜放,長度方向應與車輛運方向相同,應有防雨措施。
8.4 貯存
產(chǎn)品應垂直存放在干燥的室內(nèi)。
______________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建材工業(yè)局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玻璃科學研究所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劉志君、汪如洋、孟慶、龔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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