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CE/324 E/ECE/TRANS/505-88
聯(lián)合國關于采用統(tǒng)一條件認證機動車輛的裝備和部件并互相承認認證的協(xié)定書
附件42 第43號法規(guī)
關于批準安全玻璃和玻璃材料的統(tǒng)一規(guī)定
1. 適用范圍
1.1 本法規(guī)適用于準備安裝在機動車輛及其掛車上作風玻璃或其他窗子,或作隔板用的安全玻璃及玻璃材料,但不包括照明和訊號裝置及儀表盤用的玻璃板,也不包括特殊的防彈及抗攻擊玻璃板和玻璃以外的其他材料。
本法規(guī)不涉及機動車輛及其掛車上安全玻璃和玻璃材料或雙層窗的安裝。
2.定義
對本法規(guī)來說:
2.1 鋼化玻璃:指經(jīng)特殊處理以提高其機械強度并使其碎裂后的碎片達到一定要求的單層玻璃板。
2.2 夾層玻璃:指由一層或多層塑料作為中間層粘結兩層或多層玻璃板構成的一塊玻璃板;它可以是:
2.2.1 普通夾層玻璃:構成夾層玻璃板的各層玻璃都未經(jīng)過處理。
2.2.2 經(jīng)處理的夾層玻璃:構成夾層玻璃板的各層玻璃中,至少有一塊經(jīng)特殊處理以提高其機械強度,并使其碎裂后的碎片狀態(tài)達到一定要求。
2.3 貼塑料的安全玻璃板:指2.1或2.2定義的玻璃板內(nèi)表面帶有一層塑料。
2.4 玻璃一塑料板:指具有一層玻璃和一層或多層塑料的夾層玻璃,至少其中之一作為中間層,當把這種玻璃安裝到車輛上時,塑料層應在內(nèi)表面。
2.5 風擋玻璃組:指由不同尺寸和形狀的風擋玻璃組成的一組,須進行力學性能,碎片狀態(tài)和耐環(huán)境侵蝕試驗。
2.5.1 平風擋:指一塊風擋每米長度顯示不出大于10mm拱高的彎曲度;
2.5.2 彎風擋:指一塊風擋每米長度顯示出大于10mm拱高的彎曲度;
2.6 雙層窗:指兩片玻璃分開地安裝在車輛的同一個窗口的組裝體。
2.7 雙層中空玻璃:指在制造過程中,把兩片玻璃以均勻間隙分開,永久性地裝配在一起的組裝件。
2.7.1 對稱的雙層中空玻璃:指雙層中空玻璃的兩片玻璃是相同類型的(鋼化、夾層等)并具有相同的主要特性和次要特性。
2.7.2 不對稱的雙層中空玻璃:指雙層中空玻璃的兩片玻璃是不同類型的(鋼化、夾層等)或具有不同主要特性和(或)次要特性。
2.8 主要特性:指明顯地改變玻璃板的光學和(或)機械性能的、對玻璃板在車輛上應起的作用不是無關緊要的一種特性,這一術語也包括商品名或商標。
2.9 次要特性:指可以改變玻璃板的光學和(或)機械性能的、對玻璃板在車輛上所起的作用某種程度上是重要的二種特性。改變的限度用難度指數(shù)衡量。
2.10 難度指數(shù)分為二級,用于表示對每個次要特性實際上觀察到的變化。指數(shù)從1變到2的變化表示需要追加試驗。
2.11 風擋的展開面積:指能夠制造一塊風擋的最小矩形面積。
2.12 風擋玻璃傾斜角:指垂直線和通過風擋上下邊緣的直線之間的類角,這兩條直線應在包含車輛縱向軸線的垂直平面內(nèi)。
2.12.1 傾斜角的測量應在車輛停放在平地上進行,若是載客車輛的情況下,車輛應處于準備運行狀態(tài)、應裝滿燃料、冷卻液和潤滑油,并應裝備上工具及一個或幾個備胎(如車輛制造廠規(guī)定它們?yōu)闃藴试O備時);應規(guī)定駕駛員的重量限額,對載客車輛還應考慮一個前座乘客的重量,駕駛員及乘客的重量均按75±1公斤計算;
2.12.2 裝備液壓氣動、液壓的或氣動的懸掛裝置的車輛或按載荷自動調(diào)節(jié)離地面間隙的車輛應按制造廠規(guī)定的正常的準備運行狀態(tài)進行試驗。
2.13 拱高“h":指在大致垂直于玻璃板的方向上測量從玻璃板上的邊(或端點)所在的平面到玻璃板內(nèi)表面的最大距離(見附件14圖1)。
2.14 玻璃板的類型:指2.1—2.4定義的玻璃板,特別是在附件4—12中定義的主要特性和次要特性方面無明顯差異的玻璃板。
2.14.1 雖然主要特性的變化表明該產(chǎn)品屬于一種新類型,但承認在一定情況下尺寸和形狀的改變并不一定要進行整套的試驗。對于各個附件中規(guī)定的某些試驗,如果明顯地具有類似的主要特性的玻璃板可以并入同一組。
2.14.2 僅在次要特性上顯現(xiàn)差異的玻璃板可當作同一類型處理,某些試驗,如果進行這些試驗在試驗條件中有明確規(guī)定,可以在這種玻璃片的樣品上完成。
2.15 曲率半徑“r”:指在風擋最彎曲的部位測得的最小園弧半徑的近似值。
3 申請批準
3.1 玻璃類型批準申請書應由該安全玻璃板的制造商或其在申請國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提交。
3.2 對于每一種類型的安全玻璃,申請書應附有下述文件一式三份并附有下述項目:
3.2.1 包括全部主要特性和次要特性的技術說明。
3.2.1.1 對于風擋以外的玻璃窗,附有版面不超過A4或折疊后不超過A4的圖紙表明:
最大面積
玻璃窗的兩個鄰邊之間的最小夾角,
最大拱高。
3.2.1.2 在風擋的情況下:
3.2.1.2.1 請求批準的風擋玻璃的清單,說明車輛制造商的名稱以及車輛的型式和類別。
3.2.1.2.2 對于M1類車,按1:1比例繪圖;對于其他類型的車按1:1或1:10的比例繪圖,風擋的圖樣及其在車輛上的部位,應足夠詳細地表示:
3.2.1.2.2.1 風擋相對于司機座席R點的位置,
3.2.1.2.2.2 風擋的傾斜角。
3.2.1.2.2.3 座席靠背的傾斜角,
3.2.1.2.2.4 檢驗光學質(zhì)量區(qū)域的部位和尺寸,區(qū)域鋼化的部位和尺寸,
3.2.1.2.2.5 風擋的展開面積,
3.2.1.2.2.6 風擋的最大拱高。
3.2.1.2.2.7 風擋的曲率半徑(僅用于風擋分組)
3.2.1.3 對于雙層中空玻璃,應附有版面不超過A4或折疊后不超過A4的圖樣,除3.2.1.1的資料外,還應表示:
每塊組件玻璃的型式,
密封的類型(有機材料與玻璃,玻璃與玻璃、玻璃與金屬)。
兩塊玻璃板之間的間隙寬度。
3.3 此外,申請批準者應提交足夠數(shù)量的試驗片和成品玻璃樣品,此數(shù)量必要時由申請者與負責進行試驗的技術部門協(xié)商確定。
3.4 主管當局應在授予型式批準之前證實能有效保證生產(chǎn)合格控制的滿意措施存在。
4 標記
4.1 每塊安全玻璃板,包括提交批準的樣品和試驗片應附有制造商的商品名或商標。這些標記應清晰可見并不易擦去。
5 批準
5.1 如果提交批準的樣品符合本法規(guī)6—8的要求,則應授予安全玻璃型式批準合格證。
5.2 在附件5、7、11和12中定義的每種型式的玻璃板或批準的風擋玻璃組指定一個批準號。它的前面二位數(shù)字(現(xiàn)在按法規(guī)原版是00)表示在簽發(fā)批準證書時,對本法規(guī)所作的,最近的主要技術文件修改的修正版系列號。同一締約國不得把同一批準號授予其他型式或其他組的安全玻璃板。
5.3 按照本法規(guī),一種型式安全玻璃板的批準、擴大批準或拒絕批準的通知書應傳送給本法規(guī)各協(xié)定書的締約國,其格式見本法規(guī)附件1。
5.3.1 對于風擋玻璃,批準通知應附上批準組中每塊風擋的明細表,按附件1附錄8說明該組的特性。
5.4 對每一塊按本法規(guī)批準合格的屬同類型的安全玻璃板和雙層中空玻璃。除第4.1條規(guī)定的標記外,應印上明顯的國際批準標記。
構成一塊雙層中空玻璃的每片玻璃也可以印上指定的特殊標記。
批準標記應包括:
5.4.1 在一個圓圈內(nèi)并列字母“E”和批準國的識別號。
5.4.2 在5.4.1條所述圓圈的右側(cè)標注本法規(guī)的編號,后隨字母“R”與一短橫線,再標上批準號。
5.5 在批準標記的上方附近應印上下述附加的符號:
5.5.1 對于風擋玻璃:
Ⅰ 表示區(qū)域鋼化玻璃(I/P)2
Ⅱ 一般夾層玻璃(Ⅱ/P)2
注:1:1:德意志聯(lián)邦共和國,2:法國,3:意大利,4:荷蘭,5:瑞典,6:比利時,7:匈牙利,8:捷克斯洛伐克,9:西班牙,10:南斯拉夫,11:聯(lián)合王國,12:奧地利,13:盧森堡,14:瑞士,15:德意志民主共和國,16:挪威,17:芬蘭,18:丹麥,19:羅馬尼亞,20:波蘭,21:葡萄牙,22:蘇聯(lián),后面的號數(shù)將依照批準“關于采用統(tǒng)一條件批準機動車輛的裝備和部件并互相承認批準的協(xié)定書”或參加此協(xié)定書的時間順序指定給其他國家,這樣指定的號數(shù)應由聯(lián)合國秘書長通知本協(xié)定書的締約國。
注2已在2.3中定義。
Ⅲ 經(jīng)處理的夾層玻璃(Ⅲ/P)2
Ⅳ 玻璃-塑料
5.5.2Ⅴ 符合附件3中9.1.4.2規(guī)定的風擋以外的玻璃窗
5.5.3Ⅵ 雙層中空玻璃
5.5.4Ⅶ 加于車速在結構上不能超過30km/h的慢速車所使用的前風擋全鋼化玻璃
5.6 批準標記和符號應清晰可見且不易擦去。
5.7 本法規(guī)的附件2給出了批準標記示例。
6 一般要求
6.1 所有的玻璃,包括制造風擋的玻璃,應當盡可能地減少當其破裂時對人體傷害的危險。這種玻璃對于在正常交通情況下易發(fā)生的事件、對于大氣和溫度條件、對于化學作用、燃燒及磨耗有足夠的抵抗能力。
6.7 此外,安全玻璃應有足夠的透光度,通過風擋玻璃看見的物體不得有顯著的變形,對道路交通標志和信號的顏色不得引起任何混淆。萬一風擋玻璃碎裂,司機必須仍能看清道路,安全地制動停車。
7 特殊要求
所有型式的安全玻璃應按其所從屬的類別滿足下述特殊要求:
7.1 區(qū)域鋼化風擋玻璃應滿足附件4中的要求;
7.2 全鋼化玻璃窗應滿足附件5中的要求;
7.3 一般夾層風擋玻璃應滿足附件6的要求;
7.4 風擋以外的一般夾層玻璃窗應滿足附件7中的要求;
7.5 經(jīng)處理的夾層玻璃風擋應滿足附件8中的要求;
7.6 帶塑料面的安全玻璃除了滿足上述有關要求外,還應滿足附件9中的要求;
7.7 玻璃-塑料風擋應滿足附件10中的要求;
7.8 風擋以外的玻璃-塑料窗應滿足附件11中的要求;
7.9 雙層中空玻璃應滿足附件12中的要求。
8 試驗
8.1 本法規(guī)規(guī)定了下述試驗:
8.1.1 破碎試驗
本試驗的目的是;
8.1.1.1 驗證玻璃板碎裂時產(chǎn)生的碎塊和碎片是否能使傷害人體的危險減至最小,及
8.1.1.2 對于風擋玻璃,檢查碎裂后的殘余能見度。
8.1.2 機械強度試驗
8.1.2.1 鋼球沖擊試驗,有兩種試驗形式,一種用227g鋼球,另一種用2260g鋼球進行試驗。
8.1.2.1.1 227g鋼球試驗,這一試驗的目的是確定夾層玻璃中間層的附著力和全鋼化玻璃的機械強度。
8.1.2.1.2 2260g鋼球試驗,這一試驗的目的是確定阻擋鋼球穿透夾層玻璃的能力。
8.1.2.2 人頭模型試驗,這一試驗的目的是驗證當人頭撞到風擋玻璃、除風擋以外的夾層玻璃窗或玻璃-塑料窗或用于邊窗的雙層中空玻璃時能否滿足有關傷害限度的要求。
8.1.3 耐環(huán)境試驗
8.1.3.1 耐磨性試驗,這一試驗的目的是確定安全玻璃的耐磨性是否超過規(guī)定值。
8.1.3.2 耐高溫試驗,這一試驗的目的是驗證夾層玻璃或玻璃-塑料在高溫下持續(xù)暴露一定的時間是否會使中間層出泡或產(chǎn)生其他缺陷。
8.1.3.3 耐輻照試驗,這一試驗的目的是確定夾層玻璃板、玻璃-塑料板或帶塑料面的玻璃板經(jīng)一定時間輻照后透光度是否明顯降低或變色。
8.1.3.4 耐濕性試驗,這一試驗的目的是確定夾層玻璃板、玻璃-塑料板或帶塑料面的玻璃板能否承受在大氣濕度下長期暴露的影響,而無明顯的變質(zhì)。
8.1.3.5 耐溫度變化試驗,這一試驗的目的是校驗有于2.3和2.4定義的安全玻璃的塑料能否承受長期暴露于溫度懸殊的環(huán)境中而無明顯的變質(zhì)。
8.1.4 光學質(zhì)量
8.1.4.1 透光度試驗,這一試驗的目的是確定安全玻璃板的常規(guī)透光度能否超過規(guī)定值。
8.1.4.2 光畸變試驗,這一試驗的目的是驗證透過風擋玻璃看到的物體的變形量是否會引起司機錯覺。
8.1.4.3 副像分離試驗,這一試驗的目的是驗證副像與主像的分離角是否超出所規(guī)定的數(shù)值。
8.1.4.4 顏色識別試驗,這一試驗的目的是驗證通過風擋看顏色是否有混淆的危險。
8.1.5 耐燃燒(耐火)試驗,這一試驗的目的是驗證2.3和2.4定義的安全玻璃板的內(nèi)表面是否有足夠低的燃燒速率。
8.1.6 耐化學性試驗,這一試驗的目的是確定在2.3和2.4中定義的安全玻璃的內(nèi)表面能否承受暴露在通常用于車輛內(nèi)部的化學物質(zhì)的環(huán)境中(例如清潔劑)而無明顯的品質(zhì)變壞。
8.2 本法規(guī)2.1—2.4定義的各類玻璃板的試驗
8.2.1 安全玻璃板應經(jīng)受下表所列的各項試驗。
8.2.2 一種安全玻璃板如能滿足下表涉及的有關條文所規(guī)定的要求,則應批準。
風 擋 玻 璃
區(qū)域鋼化玻璃 普通夾層玻璃 經(jīng)過處理的夾層玻璃 玻璃-塑料 風擋以外的玻璃窗
試 驗 Ⅰ Ⅰ/P Ⅱ Ⅱ/P Ⅲ Ⅲ/P Ⅳ 鋼化 夾層 玻璃
玻璃 玻璃 -塑料
破碎試驗 A4/2 A4/2 — — A8/4 A8/4 — A5/2 — —
機械強度:
227g鋼球 — — A6/4.3 A6/4.3 A6/4.3 A6/4.3 A6/4.3 A5/3.1 A7/4 A7/4
2260g鋼球 — — A6/4.2 A6/4.2 A6/4.3 A6/4.2 A6/4.2 — — —
人頭橫型1 A4/3 A4/3 A6/3 A6/3 A6/3 A6/3 A10/3 — A7/3 A11/3
耐磨性:
外表面 — — A6/5.1 A6/5.1 A6/5.1 A6/5.1 A6/5.1 — A6/5.1 A6/5.1
內(nèi)表面 — A9/2 — A9/2 — A9/2 A9/2 A9/22 A9/22 A9/2
耐高溫: — — A3/5 A3/5 A3/5 A3/5 A3/5 — A3/5 A3/5
耐輻照: — A3/6 A3/6 A3/6 A3/6 A3/6 A3/6 — A3/6 A3/6
耐 濕: — A3/7 A3/7 A3/7 A3/7 A3/7 A3/7 A3/72 A3/6 A3/6
透光度: A3/9.1 A3/9.1 A3/9.1 A3/9.1 A3/9.1 A3/9.1 A3/9.1 A3/9.1 A3/9.1 A3/9.1
光畸變: A3/9.2 A3/9.2 A3/9.2 A3/9.2 A3/9.2 A3/9.2 A3/9.2 A3/9.23 — —
副 像: A3/9.3 A3/9.3 A3/9.3 A3/9.3 A3/9.3 A3/9.3 A3/9.3 A3/9.33 — —
顏色識別: A3/9.4 A3/9.4 A3/9.4 A3/9.4 A3/9.4 A3/9.4 A3/9.4 — — —
耐溫度變化: — A3/8 — A3/8 — A3/8 A3/8 A3/82 A3/82 A3/82
耐 火: — A3/10 — A3/10 — A3/10 A3/10 A3/102 A3/102 A3/10
耐化學性: — A3/11 — A3/11 — A3/11 A3/11 A3/112 A3/112 A3/11
注1:此外,對于雙層中空玻璃,該項試驗應按照附件12第3條完成。
注2:如果內(nèi)層復蓋塑料時,進行該項試驗。
注3:該試驗反適用于慢速車輛的全鋼化風擋玻璃,車速在結構設計上不得超過30km/h。
注解:表中參考數(shù)字如A4/3表示在附件4第3條說明了有關試驗并規(guī)定了驗收要求。
9. 安全玻璃窗型式批準的改動或擴大
9.1 一種型式安全玻璃的每一次改動或在風擋玻璃組中每增加一種風擋玻璃,應通知批準該型式安全玻璃的主管部門,該部門可以:
9.1.1 認為所作的改動不致于引起不良影響,新增的風擋玻璃屬于已批準的風擋玻璃組范圍,在任何情況下該安全玻璃板仍符合要求;或
9.1.2 要求負責進行試驗的技術部門提出進一步試驗的報告。
9.2 傳達(通知)
9.2.1 確認批準或拒絕批準(或擴大批準)應按5.3條規(guī)定的程序傳達到采用本法規(guī)協(xié)定書的各締約國。
9.2.2 授予擴大批準的主管當局應把一系列的批準號傳達到各締約國。
10. 合格生產(chǎn)
10.1 按本法規(guī)批準的安全玻璃應與批準合格的型式一致,并符合前面第6、7、8條的要求。
10.2 為了驗證10.1條的要求,在生產(chǎn)中應進行適當?shù)臋z驗。
10.3 批準證書的持有者應特別做到:
10.3.1 保證有對產(chǎn)品進行有效質(zhì)量控制的程序(措施)。
10.3.2 有接近設備的通路以便檢查定型產(chǎn)品生產(chǎn)的合格性。
10.3.3 在一個周期內(nèi)試驗結果的記錄數(shù)據(jù)和制定可利用的附屬文件以確定與主管部門的一致性,(記錄下試驗結果并制定成附件文件以便保留與主管部門協(xié)商確定的一段時間。)
10.3.4 分析每個型式的試驗結果以驗證并保證產(chǎn)品特性的一致性,允許工業(yè)生產(chǎn)中有些變動。
10.3.5 保證每種型式的產(chǎn)品至少完成按本法規(guī)附件17說明的試驗。
10.3.6 保證當任何樣品或試驗品有關試驗型式不合格時,再抽樣試驗。采取一切步驟再確立(恢復)有關生產(chǎn)的一致性(合格性)。
10.4 主管當局可以在任何時間對每個生產(chǎn)企業(yè)(見本法規(guī)附件17的1.3條)驗證檢驗合格性所用的方法。
10.4.1 在每次檢查中,應向?qū)彶檎咛峁┰囼灁?shù)據(jù)和生產(chǎn)記錄。
10.4.2 審查者可隨機抽樣在制造廠的實驗室試驗。根據(jù)制造廠自己的校驗結果確定最小樣品數(shù)。
10.4.3 當不符合質(zhì)量標準或必須驗證10.4.2進行的試驗的有效性時,審查者可選擇樣品送到進行型式批準試驗的技術部門試驗。
10.4.4 主管當局可以進行本法規(guī)說明的任何試驗。
10.4.5 檢查的正常次數(shù)應是每年兩次,如果在任何一次檢查中發(fā)現(xiàn)不合格,主管當局應保證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驟以盡可能快地再使其生產(chǎn)合格。
11. 對產(chǎn)品不合格的處罰
11.1 如果不滿足10.1條規(guī)定的要求,則按照本法規(guī)可以撤消授與的安全玻璃批準證書。
11.2 如果實施本法規(guī)的一個協(xié)定的締約方撤消過去所作的批準,它應立即用本法規(guī)附件1的形式的副本通知實施本法規(guī)的其他締約方。
12. 過渡期的規(guī)定
12.1 自本法規(guī)原版補充件3生效之日起,應用本法規(guī)的非簽約方應拒絕按本法規(guī)原版修改補充件3的批準申請。
12.2 從補充件3正式生效之日后24個月起,應用本法規(guī)的簽約方可以拒絕認可無本法規(guī)5.5條規(guī)定符號的安全玻璃。
13. 停止生產(chǎn)
如果批準書的持有者完全停止生產(chǎn)已獲本法規(guī)批準的一種型式的安全玻璃板,應通知給予批準的主管當局,再由主管當局按照本法規(guī)附件1的格式的副本通知應用本法規(guī)協(xié)定的其他締約方。
14. 負責批準試驗的技術部門及主管機關的名稱及地址
應用本法規(guī)協(xié)定的各締約方應將負責批準試驗的技術部門和授于批準的主管部門的名稱及地址通知聯(lián)合國秘書長,并將認證批準、擴大批準或撤消批準的文件送交各授予批準的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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